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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遵贱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鑫峰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作者:徐晖  发布时间:2020-05-15 11:06:2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字号|执行依据字号

    (1)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执1678号。

    (2)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

     2、案由|事由:案由普通民事执行;事由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樊遵贱

    被执行人:耒阳市鑫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7日,樊遵贱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鑫峰公司雇请的司机贺清文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拼装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樊遵贱三级伤残损害。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鑫峰公司向樊遵贱赔偿损失394 241.06元。判决生效后,鑫峰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2019年8月20日,樊遵贱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焦点及难点】

    1、该案系民生案件,因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残疾,生活极其困难,因而当事人司法需求值较高,执行工作稍不注意,容易引发不满心理和过激反应,造成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受到影响;2、被执行人作为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当地村民、集体组织发生大量双边或多边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当地村民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扣押被执行人铲车、挖机和货车的措施有抵触对抗行为,霸蛮采取扣押措施,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冲突群体性事件;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正与某家公司洽谈股份转让,为消除执行行为对被执行公司造成消极影响,执行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的执行措施的把控显得尤为重要。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范村民、企业和执行人员爆发矛盾冲突。既要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融资受到影响,又要严密防控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经过】

    一、快速反应、精准施策。被执行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位于耒阳市长坪乡高峰村,地处偏远,主营矿石开采和销售。执行立案后,执行机构第一时间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有任何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公司账户也无余额。继而,执行人员赴现场调查时,发现被执行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院内存有一台挖机、一台铲车和二辆货车,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看守,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均不知行踪。执行人员在摸清公司财产和基本状况后,经上报决定采取扣押上述车辆的执行措施。 

    二、多方联动、合力执行。2019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组织多名干警并雇请4名特种车驾驶和维修辅助人员赴被执行人公司财产所在地进行扣押。在实施阶段,当地几十名村民聚集反映被执行公司尚拖欠民工工资、土地承包款及地质恢复款项逾百万,对法院的扣押行为表示抗拒。执行人员一边耐心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一边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干部介入协调。在初步核实了解涉执公司与当地村组群众的经济活动交往后,经向主管院领导请示,决定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将拟扣押的财产封存于该公司,由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村委会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适用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并拟对被执行公司的相应股权进行冻结。

    三、以人为本、积极化解。2019年11月18日,被执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贺万友向执行人员据实反应,被执行公司近期正与一家上市公司洽谈股权转让融资事宜,保证融资成功后第一时间将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同时表达诉求希望法院不要采取冻结公司股份的执行措施,并愿意配合法院将该公司存放在颖峰公司的另一台挖机交由法院扣押。执行法官合议后认为,注力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需求是化解本案的难点和重点。在确保融资款项能够清偿债务前提下,可以暂不冻结被执行公司的股权,但要求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过多番努力,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5日,被执行公司分两次将全部执行款项汇入法院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该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未进入执行视野的涉众型民事矛盾纠纷对执行措施构成阻碍的解除路径。本案中面对村民群众的合理的诉求和阻碍行为,执行人员审时度势,把维护社区稳定,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考量放在首位,及时变更执行措施,将刚性的扣押执行手段变为活性查封措施。缓解村民对抗情绪的同时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同时发动基层组织力量参与执行,形成合力,并持续向被执行人加压,破解执行瓶颈难题。

    其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实施是化解本案的要义所在。近期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司法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案结事了的工作方法和执行手段,将单一的司法价值实现向多重社会矛盾化解转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具体落实在本案中,一方面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融资影响。一方面既严格规范执行,坚决避免消极执行、不执行和过度执行,另一方面又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服务市域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依法履职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曹钰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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