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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必须直接送达履行通知给第三人,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不能继续强制执行

作者:谷莉萍  发布时间:2018-08-03 16:57:5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书字号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当事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耒阳市慈晖学校。
   申请执行人:伍清华。
   被执行人:刘功勇。
   【基本案情】
   伍清华与刘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判 决。2012年8月2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功勇提出尚有校服款在异议人处,2012年9月27日,本院制作了(2012)耒执字第241-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刘功勇在耒阳市慈晖中学的校服款100000元至本院。同日,本院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给异议人。同年10月14日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2月24日,案外人刘四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本院终止对慈晖中学11万元校服款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组织了听证。同年4月1日,本院制作了(2012)耒执字第24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刘四生的异议。2018年1月17日,因异议人向刘四生支付了10万元校服款,本院下发了(2012)耒执字第24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给异议人,责令异议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10万元。异议人认为校服是刘四生向其提供,异议人向刘四生支付的10万元货款系刘四生的合法财产,并非刘功勇的财产,支付该笔货款是合法行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2)耒执字第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焦点】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履行通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是否可以对该笔到期债权继续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执行第三人慈晖学校的到期债权,本院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必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且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向第三人耒阳市慈晖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替代履行通知,执行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且第三人耒阳市慈晖学校并未认可该笔到期债权。对于该笔到期债权,不能继续强制执行,伍清华可以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本院责令异议人追回所支付的款项实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实用》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2)耒执字第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官后语】
   不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必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且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实际操作中必须具备该形式要件,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替代履行通知。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对于该笔到期债权不能继续强制执行
    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只需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对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本案中,慈晖学校认为异议人并未欠刘功勇的校服款,异议人向刘四生支付的10万元货款系刘四生的合法财产,并非刘功勇的财产,支付该笔货款是合法行为。慈晖学校作为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不能再对该笔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至于该笔到期债权到底是刘四生的还是刘功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代位权之诉进行救济。本案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来源:执裁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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