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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小燕诉徐望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徐资望  发布时间:2018-04-23 16:35:2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湖南省耒阳市(2017)湘0481民初1494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资小燕。
   被告:徐望林。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在借款当天出具借条,借条署名均为被告徐望林本人签字按手印。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但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理会。
   徐望林辩称,借款是事实,只是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延期还款。
   【案件焦点】
   因双方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没有争执焦点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望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资小燕借款50 000元,并在当天出具借条,原告资小燕与被告徐望林之间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后,被告徐望林未向原告资小燕偿还借款,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资小燕以起诉方式要求被告徐望林还借款,被告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徐望林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望林偿还原告资小燕的借款本金5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望林负担。原告资小燕已经垫付1050元,被告徐望林应在执行中清偿。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因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诉讼,且对借款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争执焦点、难点及疑点。只是本案引发的社会现象非常值得深思。
本案中,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借款时间距今已有5年之久,如果只是一般朋友,欠款时间不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且双方虽然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在起诉后,也未诉请借款利息,原告借司法助力,只是想追求心理上的安全感,因为原告已经无法信任被告。原告对被告的经济状态有一定的了解,其坚决要求判决,也是因为对被告已经全无信任,原告只愿意相信法律,不愿意相信人。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人民相信司法,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对法律的认可,也是普法的成功。
   但从另一角度来讲,该案例也体现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就算之前是很好的朋友,经过一些法律事件,关系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和谐,这非常值得我们反思。和谐社会首先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诚信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润滑剂,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人人都发扬诚信的优良美德,助力和谐社会的构建。

来源:余庆法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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