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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耒阳市慈晖学校执行异议案的一点心得

作者:谷莉萍  发布时间:2018-04-19 15:48:05 打印 字号: | |

近段时间审结了耒阳市慈晖学校执行异议一案,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可以替代履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必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且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实际操作中必须具备该形式要件,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替代履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向第三人耒阳市慈晖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替代履行通知,执行程序不正当,应予纠正。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不可以对该笔到期债权继续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实用》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异议人耒阳市慈晖学校并未认可该笔到期债权。对于该笔到期债权,不能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清华可以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本院责令异议人追回所支付的款项实属不当,应予纠正。
   三、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只需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对实体权利进行审查。本案中,慈晖学校认为异议人并未欠刘功勇的校服款,异议人向刘四生支付的10万元货款系刘四生的合法财产,并非刘功勇的财产,支付该笔货款是合法行为。慈晖学校作为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不能再对该笔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至于该笔到期债权到底是刘四生的还是刘功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代位权之诉进行救济。本案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需另案诉讼。

来源:执裁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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