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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周海霞  发布时间:2017-06-27 08:49:5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对正规金融补充性的金融形式,因其独有的便利性特征成为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途径。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通过民间借贷得到了满足,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进步有积极作用。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处理起来相当地复杂。若对民间借贷秩序不加以维护,很容易引起的多重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规范化的进程,还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及确定纠纷的双方义务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确定基本监管原则的提前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积极引导和保障其规范化、正常化运转,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

   主要创新观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据调查,当前民间自由借贷比过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用途变广;二是数额增大;三是借贷利息升高;四是范围扩大。如对民间借贷不加以约束,其势必会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需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清晰的认识,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保障权利的同时维护好社会金融秩序。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民间借贷即民间金融,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各种金融活动,即泛指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 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通常包括了一般农村居民之间的自由借贷、社会集资、民间典当业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活动甚至于高利贷活动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虽然有以上的种种解释和角度分析,但是不同的学者仍然持有各自的不同观点,并没有统一定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该《规定》第1条第1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与199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案件》对比,民间借贷的主体不再围绕着“公民”打转。
   2.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
   民间借贷由于借贷双方关系或者资金用途的不同,使得民间借贷的借款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比如,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邻里乡亲因为生产生活的原因进行的借贷,可能会是无偿的;而普通人之间因为生意或者其他生产而进行的借贷,也许就是有偿的。这样的划分仅仅是出于情理上的考虑,具体到每一笔借贷的情况就各有不同,我国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有偿性或是无偿性的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合同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他们之间的借贷是有偿还是无偿。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借贷之前已经约定为有偿借贷的,借款人才应该在到期之后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如果事前并没有约定,则应视为无偿借贷。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月利率不得超过20‰。
   3.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

来源:余庆法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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