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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未成年人“援助交际”行为的入刑

作者:贺琼  发布时间:2017-01-04 17:25:50 打印 字号: | |

[摘要]
   “援助交际”在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一种既存的社会现象,此现象的蔓延及未成年化却未引起真正的重视,也突显出我国法律应对“援交”现象的无力,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人权益保护的不完善。
   [关键词]
   援助交际   未成人犯罪   刑法评价
   2011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多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上海警方在对该案披露时,正式使用了“援助交际”的词汇,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人们的热议。在该案件中一些女生并不仅仅是因为贫穷而卖淫。不少涉案女生仅仅只是为了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而参与犯罪的嫖客群体比较固定,形成了一定的援交圈子。尽管我们不能把“援助交际”行为简单地定性为卖淫,直接作为违法处理,但这种性偏差的越轨行为对未成年少女的健康成长有着深远的不利影响,暴露出我国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情况,也警示社会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的重要性。
   一、“援助交际”的界定
   中文“援助交际”简称援交(enk),是一个源自日本的名词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英文表述是“有偿约会”(compem-stated dating)。最初指少女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但不一定伴有性行为。
   在日本,援助交际又称为“收费拍拖”或“女友租赁”,指一些中年以上男性,以交易性质,按日、星期/次数付酬给女中学生,换得她们陪伴聊天、逛街、k歌、看电影、吃饭等服务,也有暂时性或者经常性的特别性服务的行为。从女学生的角度,她们在固定的时间里与有经济地位的成年男性交往,为他们提供包括性服务在内的各种陪伴服务,以获得报酬来满足自己的物欲;其余时间各过各的,彼此不相干,是一种契约式的两性交易行为。在援交过程中,卖春或者卖淫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尽管台湾学者认同日本同行的界定,将援助交际看成是流行于女学生之间的一种“打工性质”的兼差行为,但也指出,从援助交际传入台湾开始,参与双方一直高度依赖网络付诸行为,导致台湾的援助交际与日本的援助交际有了不同的形态和含义。根据内容和行为,台湾的援交分为网络交友恋情、网络伴游(与日本的援交相似);色情网络援交(非法);网络一夜情等四个类型。未成年人的“援助交际”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亟待解决的青少年社会问题,极易引发青少年贩毒、嫖娼、谋杀等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
   二、提供“援助交际”者的特征
   首先,“援助交际”行为的主体是女性,本文中特别指向未成年女生。根据一项问卷调查,中国大学生群体对于“援助交际”的认知度为47.2%。有学者对19位从事“援助交际”的女学生进行深度访谈,指出家庭环境、在学校的边缘地位以及个人性观念的开放都是导致“援助交际”行为的因素,但“援助交际”行为得以发生并持续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意识地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有组织的进行诱导。不管怎样,无论是被迫或者主动进行“援交”的未成年女生,社会都应该持以宽容、教育的态度,摒弃谴责和歧视,需要对她们加以关心和帮助。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且是女性。在当今各国的立法和政策导向上,都是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另外,需要严厉制裁接受“援助交际”的成年男子。“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但在事实上,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接受此类服务的男子,处置的力度都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有关接受“援助”的活动发生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不便调查取证和罪行认定;二是在罪责认定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国家对接受援助的对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要加以惩罚[ ]。但我们知道,从事援交最直接的危害是对未成年女生的心理或身体造成实质伤害。从事援交的同时增加其他犯罪等风险。诸如“援交”少女尽管最初自愿,但是被虐待,甚至被抢劫,被杀害。
   三、未成年人“援助交际”行为的刑法评价
   刑法以罪刑责三者间的均衡作为其正当性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这就要求,刑法的罪刑设置能够适应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行为样态,既为法益侵害严重的行为预备较为严厉的刑罚,也为法益侵害相对轻微的行为预备相对宽缓的处理方式。相对嫖宿幼女、少女卖淫,援助交际行为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社会存在。既存在那些广为媒体报道的对未成年女生造成极大伤害的恶性案件,也存在对当事人负面影响不明显的个案。面对如此复杂的现实,法律改革的应然方向是尽量让刑法规范适应经验事实的多样化差异。
   有学者指出:援交的性质就像婚外恋一样,与包养二奶及馈赠小三差不多,它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很难强行干预,正如不能把第三者放到法庭审判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不能制裁援交少女。尤其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进入“性化时代”(sexualized),性现象进一步公开化,个体性实践的自由度剧增,社会对“小三”、“二奶”、“一夜情”、同性恋等非主流性现象包容度上升,性的消费化、符号化、时尚化倾向更为突出,与性相关的各种产品、服务、广告、报道、行为、话语可谓铺天盖地,加之国际刑法非犯罪化、刑罚轻缓化潮流对中国法律界影响日盛,法律对国民性活动的实际规制力度明显减弱。
   在这种背景下,保护未成年女生权益变成为反转社会“性化”趋势,强化刑事规制的突破口。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来看,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未成年少女,特别是幼女性交、猥亵实际上是一种性剥削,即针对青少年或者儿童在其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从事性相关活动,籍以得到性满足或者谋求利益。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其同意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同意或者不同意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对青少年所作出的侵犯和伤害,未成年人都应当被认为是受害者,是被剥削的一方。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生的特别保护已是各国的共识。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针对“援交”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加以规制:1、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日本法律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不管这种性侵犯有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对于“接受援助”的成年人,根据《日本刑法》第177条的规定,通过暴力或者恐吓,与13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将被处以2到20年的监禁。同样的刑罚适用于与不满13周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者,而不管是否有暴力或者恐吓的情形。2、韩国主要通过《性买卖特别法》将卖淫嫖娼入罪,严厉打击色情行业。这部特别法重点打击组织和胁迫卖淫的业主,保护被迫卖淫的妇女。对于拉皮条、怂恿卖淫的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000万韩元罚款;对于以钱买性的嫖客,除罚款外还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3、我国台湾地区比较重视青少年卖淫问题,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针对“雏妓”现象而制定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该条例包含网络管理内容。条例规定:卖淫的未成年人虽然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买春者”跟16-18岁少女发生性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即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10万新台币以下罚款。4、198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刑法典212条中增加了第4款,即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对待青少年性交易这个问题显得过于仁慈且有相当的漏洞。
   我国法律针对“援交”行为,无论在刑法层面还是特别法层面都存在内在缺陷:1、对“买春”者行为缺乏应有的惩罚。与14-18岁少女发生性交易的男子,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甚至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能以刑法规制。因为14-18周岁,既非幼女亦非妇女。甚至对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法律也似乎在“谦隐”[ ]。2、对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的机构、网络中介,以及容留未成年少女援交的快捷旅馆、酒店等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3、对从事“援交”的未成年女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既不能使其远离“援交”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据此,笔者认为针对我国“援交”现象现状,综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应以法律规制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援助交际行为”单独制罪。
   虽然我国法律对卖淫行为一贯的政策是禁止,但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缺乏针对青少年卖淫的刑事政策,二是对买淫者的政策实施效果不佳。因而,针对新出现的“援交”现象,原有的针对卖淫行为的刑事政策应加以变革。因为从事“援交”的群体特殊,多为高、初中学生等未成年女生,与传统刑事政策规制的妓女(一般为成年女子)不同,未成年女生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这也决定我们应对“援交”问题应采取新的刑事政策。新刑事政策的目标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色情剥削和性侵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虽然是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但无法应对新出现的“援交”问题。由于“援助交际”所涉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通过立法防止不良,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应该制定针对“援交”现象的特别法。鉴于我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是单轨制,与之相应的在“援交问题上”应该对《刑法》条文进行变更和增设。
   随着“援助交际”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既存的社会现象,其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明,仅仅凭社会道德引导、学校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不足以有效防止。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参考文献
[1] 孙予擘《中国青少年援助交际现象的质化研究》,校园心理2013年10月第11卷第5期。
[2] 赵军《嫖宿幼女、援助交际的他面呈现》,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3] 李晓磊《“援交”现象背后的法律拷问》,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 许莹竹,魏晓伟、陈朵朵《论“引诱幼女卖淫罪”之适用》,法学研究。

来源:夏塘法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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