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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的法律思考

作者:贺琼  发布时间:2017-01-04 17:22:00 打印 字号: | |

摘  要
   婚姻不仅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个人的终身大事,也关系到民族的壮大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便成为了法律调整的对象。本文探讨我们现行有关法律对结婚制度要求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对我国婚姻要件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  结婚要件   思考
   引  言
   结婚的行为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来说,都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古今中外各个国家都是以婚姻当事人和其子女的利益以及社会的需要为目的,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结婚的条件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限制结婚的要件要和所在当时的社会道德、生产方式等相适应,结婚的要件是国家对婚姻行为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的手段,以此来维护婚姻家庭的关系。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我国法定的相关结婚要件,其双方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本文拟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要件进行探讨。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要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是涉及婚内财产的重大突破。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对于常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实质要件
   1. 必备要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禁止要件
   所谓禁止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由于禁止要件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几乎要件,故又称消极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禁止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第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的结婚,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也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总体而言,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立法宽严不一,但直系血亲间都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禁止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对旁系血亲是禁止三代以内的亲属结婚。对旁系血亲,法国、日本、英国等国禁止旁系三亲等结婚;瑞士禁止的范围较宽,对一定范围的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旁系血亲都禁止。
   第三,禁止疾病婚。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许多国家亲属法的通例。一般来说,患有精神病和严重危害对方的传染病或者遗传性疾病应禁止结婚。在医学范围内规定的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疾病包括重症痴呆症、精神病以及相关的传染病和遗传性的疾病等。
   (二)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作用是使双方婚姻的成立具备了可能性,而要使其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的程序方面的要件组成了婚姻的形式要件,是社会承认其双方的婚姻的方式,其公示和公信力是非常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仅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还要履行相关的我国法定结婚程序,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规定不够具体
   1.拟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能否结婚并未做出规定
我国的《收养法》中第23条的有关规定和《婚姻法》修正案的第26条有关规定,从我国的这些条款和规定中可以表明,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其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正式形成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并不禁止,在传统习惯中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之间的婚姻也不反对。从法学理论上虽然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之间结婚,但以我国法律的目前相关条款来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2.关于直系姻亲能否结婚并未做出规定。姻亲是以婚姻血缘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直系姻亲指的是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在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对姻亲之间关系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说明。我国的婚姻法中也一直没有对姻亲间是否可以结婚做出相关的规定。
   3.对具有监护关系的人是否能够结婚未做出规定。所谓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的权益。上述所说的人群,即己达法定婚龄的成年被监护人主要指的是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范围,一些在婚姻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为禁止结婚,而其他的亲属或者朋友,就不在或者不完全在此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中。到底对此是持拒绝或赞同的态度,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
   (二)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不明确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作出了对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概括性的一些规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不够具体和完整,而目前在结婚登记之前无需出具婚前检查的相关证明,某些不能结婚的疾病被故意隐藏,人们从思想观念上也不够重视,因此进一步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和范围便显得重要和必要了。
   (三)结婚登记制度的公示性不强
   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相关的管理员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再办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这个过程也就是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甚至十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婚姻登记的管理员只能从表面上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相关的证明和证件进行简单的审查,而双方当事人的一些真实情况,是否真正的具备相关的实质要件,是很难查清的。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后假如不告诉任何人甚至双方的父母,这样的话谁也不知道其已有配偶,增加了重婚的隐患。
   (四)同性之间不许结婚缺乏合理性
   在我国,不论是我国传统亲属法还是现行《婚姻法》,婚姻的必要条件都必须为男女双方两性,这就暗含了同性之间结婚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不允许的。但同性恋的人也是我国的公民,具有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性恋者结婚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冲突,应该得到法律和大众的认可。在国外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已经承认了同性结婚,例如丹麦、挪威、荷兰等十多个国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同性恋者结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结婚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许可规定,所以不允同性恋结婚,已经不符合中国现实的发展和实际需要。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要件的完善
   (一)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1.社会公德、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等都需要进行维护,我国的法律强制性也需要增强,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彼此的收养关系在解除后仍然禁止结婚。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
   2.直系姻亲间结婚应当禁止。根据我国的伦理和国际上的一些相关的立法惯例,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在禁姻亲的法律法条中,应当对此增加一些具体的要求。即便是允许结婚,也只能在特殊的条件下,就如移居别处,否则应当严格的禁止。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其民俗习惯制定一些相关的变通条例。
   3.对于有监护关系的人应当禁止结婚。关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国外的相关立法惯例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在其监护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可结婚。但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对此同意,则可以不用受到相关的限制,比如西班牙的民法、巴西的民法以及我国台湾特别行政地区“民法”。我国的相关婚姻法律中应当对有监护关系的人做出禁止结婚的有关规定。倘若监护关系受到终止,而又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就不应当以此作为理由禁止他们结婚。
   (二)增补和明确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要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还可明确规定暂缓结婚的相关疾病种类。比如一些遗传性疾病在采取有效的措施后不会生育的,就可不被禁止结婚;一些传染病在发病期间可暂缓结婚,等愈后可结婚;一些新发的疾病还需要进行明确,比如“非典”。我国对禁止结婚疾病的明确和立法时间有一定的差异,并且在多个法律文件中进行规定,公民的知情度非常低,这不利于公民的知法、守法、也不便于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应在同一法律之中增补和明确禁止结婚的相关疾病,以利于公民的学习和掌握,也利于执法人员的执法。
   (三)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并完善结婚程序
   所谓结婚登记的公告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那些符合结婚条件给予登记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出去,公告期限届满,如没人提出异议,则发给结婚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则有待进一步审查后再作出是否给予结婚登记的决定。因为有社会的监督和充分的时间保证,结婚公告制度有利于对婚姻进行监督、保证婚姻的质量和真实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婚姻的产生。房子,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仅仅凭借80后、90 后年轻人自己的能力,很难能够负担起,甚至在一线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整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接受父母给自己买房,已经成为这个社会常见的现象。如果子女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很可能导致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房,最后子女因离婚没得到房子,既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使得他们难以接受,也从法律的角度损害了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父母在儿女结婚后赠与房产,与自己子女是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与夫妻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父母在儿女结婚后赠与房产,与自己子女是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与夫妻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四)对同性结婚给予明确的规定
   同性恋者毕竟是极少数的,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对同性恋反歧视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有许多国家已逐渐承认了同性结婚,比如较早的有澳大利亚及北欧国家,较晚的有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的一些州(如马萨诸塞州)和一些城市(如旧金山)。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五个国家(比利时、荷兰、英国、加拿大、南非)正式批准同性结婚。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保护这些少数人群的利益、反对歧视,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承认同性婚姻还可以使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的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同性结婚不生育,也利于我国的人口控制。因此,允许同性恋者结婚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为此,建议修改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为“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再强调结婚双方的性别,以保障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利。
   小结
   婚姻关系牵涉千家万户,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不等于现行婚姻法的现代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要件规定的不足日益显现,需要不断完善,本文从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增补明确的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完善结婚程序,允许同性结婚等方面对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也不例外。其颁行对于婚姻法概念下的夫妻关系无疑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仅靠一部法律就想改变现代女性的婚恋观是不可能的,因为经济体制改革转型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是法律可以全面解决的,婚姻法应注重人性而兼顾理性。女性自古以来在生理上、心理上以及家庭角色方面都与男性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现代社会,男女之间在工作和家庭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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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夏塘法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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