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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利息如何约定

作者:罗东国  发布时间:2016-12-22 09:47:44 打印 字号: | |

从2016年全年来看,耒阳法院灶市办案组案件类型受大的经济环境影响,合同类纠纷案件数已经超过了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数,这其中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尤其巨大。
   从审判实务来看,在涉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的支付和约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早几年,全耒阳的民间借贷活动特别活跃,大量的资本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有些市民为贪图高利,往往忽略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在借贷时约定超高的利率,有的甚至达到了月利率5%、6%。而借款人为了及时的拿到借款,也经常不负责任的满口作出承诺。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高息案件的存在,但这些过高的利息约定,是肯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这又造成了新的矛盾。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约束。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以24%为限,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已经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界限,不再需要返还,超过36%则需要返还。同时,双方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还是以24%为限。

来源:灶市办案组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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