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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家暴的庇护所

作者:曹兰兰  发布时间:2016-08-26 11:00:4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备受瞩目,最大亮点在于,它明确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人们期待,人身保护令能成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尚方宝剑”。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受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这些受害人的生活备受煎熬:诉诸法律,法律依据不足,取证难,审理难;尝试逃跑,被施暴者追打无处可逃;报警、找妇联,人家都是过来调和,说几句就算了……
   在此情境下,作为中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无疑令人兴奋,特别是其明确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另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由此,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
   在我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一起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件。申请人为一名女当事人,在向我院起诉离婚的前后,被丈夫多次殴打、威胁、辱骂。为保护其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特向我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调查笔录。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丈夫虽否认有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的行为,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报警记录、调查笔录及双方的陈述,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故我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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