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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案件的一点体会
作者:崔琼水  发布时间:2013-11-27 11:17:59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类型中相对比较容易处理的纠纷类型,它呈现出纠纷的单纯性、审理的模式性和裁判结果的相对固定性(离或不离)的特点。但是离婚案件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它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离婚案件的简单性与其对当事人影响的深远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对待最简单的离婚案件也要从最深远的角度为当事人着想,把解决双方矛盾,使原、被告有更美好的人生作为我们审判案件的最终落脚点,更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笔者的体会是离婚案件首选调解,因为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便达到最好的案结事了的效果。
    热心、保持公正形象和当事人信任是调解离婚案件的前提。当夫妻间发生离婚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是已不再信任对方,也为此身心疲惫。此时,他或她最需要有一个热心、能公正地、能相信的人来帮助他或她解决婚姻纠纷。我在接到离婚案件后,总是认真看完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各当事人基本情况、经历等,从中找出造成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及进行分析。完成“知彼”后,我会分别约见原、被告了解他们对婚姻真实的想法。同时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说话用词、态度立场,让当事人能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公正,树立起公正的形象,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法合情的引导是调解离婚案件的关键。离婚案件是典型的人身关系纠纷,且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作为法官,也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每一次约见当事人或主持调解过程中,我都会让当事人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比如是否离婚或和好、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等,只要内容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我都让他们充分进行协商解决。只有当他们为某一事项争议不下的时候,我才会介入,拿出有关相应处理该事项的法律规定和一些相同的案例进行释法析理,并提出合法合情的建议供他们参考。因为有了当事人信任这一前提,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都会接受建议的 。      
    以适合相应当事人的方式方法作为调解离婚案件的补充。在具体的个案中,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性格、脾气和经历,在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后,应采用适合他们的方式方法引导调解。比如采取“背靠背”、“缓冲”冷处理、必要时让亲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参加调解等方式方法作为调解离婚案件的补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用到,而且屡用屡成。
    总之,怀有一颗公平正直的心,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去思考,不厌其烦地召集原、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取得原、被告双方对你的信任,认为你提出的调解意见是为他们着想,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责任编辑:曹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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