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务实 > 调研成果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3-02-25 08:34:08 打印 字号: | |

 民事审判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大难题,并且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对于“送达难”这一“顽疾”,究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也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现象,既有部分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也有客观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笔者对此作了调研,曾发表过“民事审判送达难的感慨”的文章,今天又粗浅总结归纳民事审判“送达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送达难”的原因     

  一、直接送达成本过高。法官、书记员、外加一辆车和一位驾驶员,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往往找不到受送达人或有权签收人。就算找到了受送达人或者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也常常出现拒绝接受的情况。真可谓送达找人难,找到了人又不愿签收诉讼文书。因当事人不肯签收而不得不留置送达的情形较多,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意到现埸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法官为不少案件的送达,一次不行跑两次,两次不行跑三次。找不到当事人就找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在住址变动失去联系时又要到公安机关户籍处查档案。可见,送达真令司法人员头痛已。        

   二、异地委托送达协助不力,效率低下。辖区内送达再难总能想到办法,但异地送达的难度更大,随着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多,异地直接送达可谓成本太高。委托送达确实周期太长,但法官也只得发函向各个不同城市的地方法院请求协助送达,又因当地法院也是案多人少,造成委托送达不及时是常有的事,即便及时送达,也还会遇到当事人不在家的情况,而由其亲属代为签收,甚至还会出现当事人亲属拒绝签收的情况。我国目前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制度尚不完善,仅规定“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实践中,因民诉法对受委托法院的送达时限,送达责任等缺乏明确、强制性规范,容易使受委托法院产生代为送达系“份外工作”的认识误区,敷衍应付,拖延迟误的现象屡见不鲜,委托送达工作的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对于委托送达无答复的,法官又只能转为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三、专递邮寄送达有利有弊。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当事人不愿意亲自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主动要求法官邮寄送达。再加上全国物流快速发展的背景,受制于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邮寄送达方式,国内特快司法专递EMS的出现,承载着法官们对迅速完成送达工作的期望。事实上,快了,但却不一定效果好,因邮寄送达的是诉讼文书,需要规范书写回证,而邮寄快递员往往?]有受过专业培训,回证往往写得不规范。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签收,但需要在回证上写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身份关系。现实中返回到法院的回证上大部分仅有名字而没有其他信息,因此法官又要再去核实签收人的身份。还有的快递员责任心不强,一旦邮件上无当事人的电话号码或电话打不通,就直接在邮件上写“无法联系”或“无电话联系”后退回,其根本就?]有按邮件中的地址上门试投。据了解快递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新上岗快递员不认识路,不熟悉地形,便上网查地图,一旦查不到,往往连现场都不去看,就以“查无此人,地址不明”或“查无此单位,迁移新址不明”将邮件退回。对于邮寄送达法官们虽有些怨言,但司法专递邮寄送达依然是目前效率较高的送达方式之一,绝不会放弃。
 四、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实贱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也有个别受送达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拒绝配合送达。如部分民事案件的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电话号码,但当法院送达人员拨通被告的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时,多数被通知的被告置之不理,不会按通知要求到法院接受法律文书;部分被告即便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也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送达时间。另在司法专递邮寄送达中,快递员即便电话联系上了被告,被告也故意躲避快递员,不配合送达或拒绝接受邮件,造成送达困难。
 五、送达地址常变化。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当事人的地址更迭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地或经营地不一致,造成直接送达困难。法官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对策及建议
   一、多采用拍照、录像方式留置送达。鉴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送达人员在直接送达中,如有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法院送达人员可采用拍照方式将法律文书连同当事人一起拍照留证送达,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新民诉法中对送达可采用拍照、录像方式留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和维护了法院程序合法、公正,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又提高了审结时效。
     二、规定受托法院送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民诉法中的委托送达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如没有完成,应在指定期间内将原因说明报告上级法院。
    三、规范司法专递邮寄送达。建议邮政部门对新上岗的快递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快递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快递员在邮件回证上要写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身份关系。如邮件上只有当事人的地址,无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快递员按邮件上的地址仅上门试投一、二次,不得在邮件上写“无联系电话”或““无联系方式”后退回,快递员必须按照邮件中的地址上门试投三次未果后方可退回。否则,不得以““查无此人,地址不明”或“查无此单位,迁移新址不明”将邮件退回。
    四、扩大公告送达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但是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仍需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也将这种情况纳入公告送达的范围。
 五、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经营地点等详细信息。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六、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在日常法制宣传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七、构建基层送达网络。邀请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或乡镇司法协理员到场协助送达,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同时对去向不明的受送达人,在送达时向周围群众了解其去向,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节约送达时间。
 八、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受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落空。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
 九、充分重视送达配置。法院领导和庭局领导对送达工作要给予足够重视,这是解决“送达难”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要舍得精选一些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送达工作,要舍得从物质装备上、经费上予以倾斜,以确保更好更快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责任编辑:曹海萍
联系我们

电话:0734-4688635 传真:0734- 4688603 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武广新城耒阳大道(往耒阳西站方向)    邮编:42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