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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21:15:47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二、执行立案条件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应提交申请书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 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六、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九、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程序。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或控告
责任编辑:曹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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