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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21:07:57 打印 字号: | |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你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一方履行了他的义务,您才能长舒一口气。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管辖法院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和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最高院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如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避免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再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多一道程序,浪费你的宝贵时间。

三、执行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时需提交的材料

当您申请执行时,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您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您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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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如果您是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执行费用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您预交,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但在执行中您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您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依据前述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依法抵押并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七、举证责任与执行风险

您的权利能不能得以实现,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因此,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如果您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八、执行监督

如果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如果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您也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您对裁定不服,您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前述六个月的期间,不包括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曹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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