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向本院提供登记证明。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5、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6、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7、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8、书写要求: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9、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