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害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十当事人的亲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上诉审理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驳。
10、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相互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诉的权利。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的权利;
(8)审理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有使诉讼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义务。